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2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秀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61,275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4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481,607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88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3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