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0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059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政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4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613,0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5,55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另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林欣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書記官范煥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