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戊○○
甲○○庚○乙○○○○○○己○○丙○○被告苗栗縣農會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戊○○等6人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98,360元【計算式:2,893,905+1,850,708+2,482,016+944,863+1,694,814+1,232,054=11,098,3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
6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08,68
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