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7年度附民字第61號原告丁○○
辛○○乙○○戊○○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己○○被告壬○○
號(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甲○○
(現羈押於臺灣苗栗看守所)庚○○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7年度重訴字第6號殺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羅貞元法官黃佩韻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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