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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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241號聲請人 陳鈺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受託人陳鈺雯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本件借據未約定清償期,故請提出本件債權已屆清償期(經 許月女 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之證明文件影本(聲請人雖提出第一次補正,陳報於民國109年6月12日補寄存證信函予許月女,但未提出經許月女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聲請人提出催告第三人即債務人許月女之存證信函,然該存證信函遭退件,未合法催告,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
書記官張美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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