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3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紫萱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俊雄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紫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前述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紫萱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起訴案號:109年度偵字第7764號、110年度偵字第483號),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命其繳納指定之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嗣具保人即被告繳納10,000元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等情,有該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及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紙在卷可憑(他卷第201頁、第205頁)。
三、茲被告復經本院合法傳喚於民國110年10月19日到庭審理,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依法拘提無著,且查無遷移戶籍或在監在押紀錄,有本院送達證書、刑事報到單、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所函附拘提未果之員警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藉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本院訴卷第183頁、第185頁、第219頁、第343頁至第355頁、第361頁至第364頁),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爰依法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復依刑事訴訟法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併沒入實收利息。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許佩如
法官廖奕淳
法官黃玥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0年11月18日
書記官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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