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審訴字第707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1年度審訴字第707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沂廷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8017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官邱忠義
書記官吳美雲通譯邱立杰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蔡沂廷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又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偽造之署押,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蔡沂廷因曾與 陳壽榮 同住一處,進而得知陳壽榮胞妹 陳鳳如 之年籍資料,復因其他刑事案件遭通緝而不願以真名示人,竟基於偽造署押、偽造文書並進而行使之犯意,在未經陳鳳如同意之情況下,分別為下列行為:
1、於民國101年3月16日(起訴書誤載為3月7日),在新竹縣竹北市之eCosway賣場(由馬來西亞商科士威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所經營,以下簡稱科士威公司)內,欲申請成為該公司VIP購物者,遂在科士威公司提供之VIP購物者申請表及VIP購物者套裝明細上偽簽「陳鳳如」之署名,並持以向科士威公司行使,用以表示「陳鳳如」申請成為該公司會員之意,復接續在科士威公司提供之特惠卡(會員編號VPT388292號)背面偽簽「陳鳳如」之署名,足生損害於陳鳳如及科士威公司對會員管理之正確性。
2、另於101年4月1日,冒用陳鳳如名義,向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出租人,分別承租位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地址房屋,並於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房屋租賃契約書上偽簽「陳鳳如」之署名及指印,用以表示「陳鳳如」欲租賃房屋之意,足生損害於陳鳳如及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出租人。嗣因其另涉竊盜案件(所涉竊盜犯行,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801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經 范羽鳳 報警處理,始發覺蔡沂廷以「陳鳳如」身份與范羽鳳短暫交往,並扣得房屋租賃契約書3份及科士威公司特惠卡1張,始悉上情。
(二)案經陳鳳如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219條。
四、附記事項:上開犯罪事實欄(一)2,被告蔡沂廷與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出租人簽立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均為一式二份,除扣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3份外,其餘房屋租賃契約書既未扣案,亦無證據證明該等契約書仍存,為免日後執行之困難,該等契約書上偽造「陳鳳如」之署押,爰均不予宣告沒收。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刑事第九庭書記官吳美雲
法官邱忠義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美雲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
*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1│VIP購物者申請表│偽造「陳鳳如」署名1枚。│├──┼───────────┼────────────┤│2│VIP購物者套裝明細│偽造「陳鳳如」署名1枚。│├──┼───────────┼────────────┤│3│eCosway特惠卡(背面)│偽造「陳鳳如」署名1枚。│└──┴───────────┴────────────┘附表二:
┌──┬────┬────────┬──────────┐│編號│出租人│出租物地址│租賃契約上偽造之署押│├──┼────┼────────┼──────────┤│1│ 羅慶光 │新竹縣關西鎮光明│偽造「陳鳳如」署名2││││路55號3樓│枚。│├──┼────┼────────┼──────────┤│2│ 徐桃妹 │新竹縣關西鎮中正│偽造「陳鳳如」署名3││││路97號2樓│枚。│├──┼────┼────────┼──────────┤│3│ 黃志昌 │新竹縣關西鎮中正│偽造「陳鳳如」署名2││││路29之2號地上1│枚及指印2枚。││││樓、地下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