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苗簡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苗簡字第478號上訴人 徐享枝 被上訴人 林徐見香 訴訟代理人 林昌釧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1年度苗簡字第4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王炳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