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3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添和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字第10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添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添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㈠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㈡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㈢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㈣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有明定。另法律上屬自由裁量事項者,仍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尚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內,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依法定應執行刑時,雖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均應受其拘束,不得有所逾越。準此,本件更定後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難謂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無違(最高法院91年度臺非字第32號判決意旨參照)。再者,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及第679號解釋理由書意旨可資參照)。故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若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三、經查:㈠受刑人吳添和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
科罰金,而所犯其餘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依照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之規定,除非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否則上開各罪應不得併合處罰,而使受刑人喪失易科罰金之利益。惟受刑人就附表所示各罪,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受刑人於民國104年4月28日提出之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及所附定執行刑案件一覽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查附表所示各罪確係在裁判確定前所違犯無誤,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參前說明,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
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號所示之罪,前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
3月確定,此有卷內所附該裁定及附表所示各罪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編號1至號所示案件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判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所定之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3月及本院103年度易字第824號刑事判決判處之有期徒刑4月加計後之總和,即6年7月。而依前揭說明,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其餘附表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故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經核與前述規定及裁判要旨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許佩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顏錦清中華民國104年6月1日【附表:受刑人吳添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共同犯竊盜未遂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2月19日│103年2月15日│103年2月16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4473號│103年度偵字第3150、4128│103年度偵字第3150、4128│││││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朴簡字第277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日期│103年8月19日│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朴簡字第277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日期│103年9月15日│104年1月8日│104年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是│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⒈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⒈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⒈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267號│年度執更字第267號│年度執更字第267號│││⒉附表編號1至14已定應執│⒉附表編號1至14已定應執│⒉附表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2月18日│103年2月23日│103年2月27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150、4128│103年度偵字第3150、4128│103年度偵字第3150、4128││││號│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日期│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日期│104年1月8日│104年1月8日│104年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⒈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⒈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⒈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267號│年度執更字第267號│年度執更字第267號│││⒉附表編號1至14已定應執│⒉附表編號1至14已定應執│⒉附表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1年10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3月4日│103年3月14日│103年3月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150、4128│103年度偵字第3150、4128│103年度偵字第3150、4128││││號│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日期│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日期│104年1月8日│104年1月8日│104年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⒈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⒈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⒈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267號│年度執更字第267號│年度執更字第267號│││⒉附表編號1至14已定應執│⒉附表編號1至14已定應執│⒉附表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販賣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3年8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3月11日│103年2月12日│103年3月1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偵字第3150、4128│103年度偵字第3150、4128│103年度偵字第3150、4128││││號│號│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日期│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23日│103年12月23日│├───┼───┼────────────┼────────────┼────────────┤││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103年度訴字第346號││├───┼────────────┼────────────┼────────────┤││日期│104年1月8日│104年1月8日│104年1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否││金之案件││││├───────┼────────────┼────────────┼────────────┤│備註│⒈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⒈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⒈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字第267號│年度執更字第267號│年度執更字第267號│││⒉附表編號1至14已定應執│⒉附表編號1至14已定應執│⒉附表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編號││││├───────┼────────────┼────────────┼────────────┤│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踰越安全設備竊盜罪│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持有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不含沒收)││││├───────┼────────────┼────────────┼────────────┤│犯罪日期│103年3月29日│103年2月1日│103年3月30日│├───┬───┼────────────┼────────────┼────────────┤│偵查機│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關及案├───┼────────────┼────────────┼────────────┤│號│案號│103年度毒偵字第384號│103年度偵字第3618號│103年度偵字第6028號│├───┼───┼────────────┼────────────┼────────────┤││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2號│103年度易字第722號│103年度易字第824號││├───┼────────────┼────────────┼────────────┤││日期│103年12月25日│103年12月25日│104年3月24日│├───┼───┼────────────┼────────────┼────────────┤││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案號│103年度易字第762號│103年易字第722號│103年度易字第824號││├───┼────────────┼────────────┼────────────┤││日期│104年1月13日│104年1月20日│104年4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否│否│是││金之案件││││├───────┼────────────┼────────────┼────────────┤│備註│⒈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⒈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年度執更字第267號│年度執更字第267號│度執字第1054號│││⒉附表編號1至14已定應執│⒉附表編號1至14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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