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283號反訴原告即被告庚○○訴訟代理人丙○○律師反訴被告即原告己○○訴訟代理人丁○○律師
戊○○律師
參加人幸大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反訴原告即被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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