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5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538號上訴人即原告 連淑惠 被上訴人即被告 朱苡俊 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張毓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3萬67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子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幸雪中華民國110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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