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6937號民事裁定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6937號
原   告  陳台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世賢 等三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
仟柒佰玖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依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五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紀文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
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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