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簡字第54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簡字第5496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陳瑞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簽帳
消費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又第二十四條之合意
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
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
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反面
言之,於為本案言詞辯論後,即無前揭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件定於民國101年5月27日下午2時31分行言詞辯論程序
,該辯論期日通知書已於同年5月3日合法送達於聲請人之住
所地,並於同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惟聲請人遲至101年
5月27日下午3時24分始具狀以兩造合意管轄之約定顯失公平
為由,聲請移送於其住所地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有本院收
狀戳章可憑。是以,聲請人聲請裁定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已無實益,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劉亭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5月30日
書記官黃繡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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