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79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7928號債權人 王漢順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偉凱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3日通知命於10日內補正,債權人至同年11月4日仍未繳費,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