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53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537號原告 王育琪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被告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民國105年10月12日北市裁罰字第22-AFU265062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交通裁決事件應徵第一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是應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正繳納上開第1審起訴裁判費新臺幣300元,逾期如未補正繳納,即駁回本件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志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芷廷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