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5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0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俊縣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3744號;109年度執字第187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俊縣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俊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如附件聲請書及所附「受刑人陳俊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並如本裁定附表)。
二、經查,受刑人陳俊縣如附表所示案件,先後經判決處如本裁定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附表所示各該案件判決書、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參照)。準此,依據前述法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施用毒品犯罪類型本質屬自戕、成癮之特質、且犯罪時間相隔甚近等一切情狀,定如主文所示應執行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1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施育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心姿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8.08.24│108.09.01(依下述││││判決書記載)│├──────┼─────────┼─────────┤│偵查案號│桃園地檢108毒偵│桃園地檢108毒偵│││4964│6966│├───┬──┼─────────┼─────────┤│最後事│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實審├──┼─────────┼─────────┤││案號│108審訴2446│109審訴743││├──┼─────────┼─────────┤││判決│109.03.23│109.07.31│││日期│││├───┼──┼─────────┼─────────┤│確定判│法院│同上法院│同上法院││決├──┼─────────┼─────────┤││案號│同上案號│同上案號││├──┼─────────┼─────────┤││判決│109.04.21│109.09.08│││確定│││││日期│││├───┴──┼─────────┼─────────┤│備註│桃園地檢109執7343│桃園地檢109執││││18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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