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23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23454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古芳城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係債務人對第三人千鶴交通有限公司之營利所得債權,而財產所在地係設於台北市文山區,非在本院轄區內,是本件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