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金蘭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