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1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造貨幣案件經不起訴處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4年度聲沒字第12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仟元偽鈔壹張(號碼LM879521YC)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於民國93年2月9日以92年度偵字第23769號為不起訴處分,本件扣押之千元偽鈔1張(號碼LM879521YC),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上情與卷附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2年度偵字第23769號不起訴處分書及卷內資料等互核相符,應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等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何秀燕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9月30日
書記官唐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