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0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訴字第2029號原告 李王研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
號訴訟代理人 簡偉凱 律師被告 林後皖麗 住○○市○○區○○路00號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他字第6630號偽造文書案件偵查程序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並未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下稱系爭本票),系爭本票係遭偽造,故不應由其負票據債務人之責。嗣訴外人 賴霈萱 以系爭本票係其偽造向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檢察官自首,現經臺中地檢以111年度他字第6630號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偵查中,而訴外人賴霈萱所涉前開犯行是否確定,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前開刑事訴訟程序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因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秀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書記官黃鴻鑑附表:發票人票據號碼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到期日李王研TH658132109.7.12,770,0001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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