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5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5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5902號債權人銓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家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大智金邸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標的二、三之請求聲明是否有誤?(將來給付之訴
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訟訟程序,非規定於同法第一編之總則,督促程序不適用亦無準用之規定。)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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