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439號上訴人即被告 柯錫佳 被上訴人即原告達誠土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玉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1年7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而上訴人延至101年8月6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弘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8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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