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064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劉映辰 債務人 趙雅慧 即蔡 趙錦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貳佰叁拾壹元,及及自94年0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劉映辰於92年09月16日向聲請人借款300,000元並邀趙雅慧(舊名: 蔡趙錦汝 )擔任連帶保證人,雙方約定92年09月16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證一),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聲請人已對債務人等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人等請求全數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貸款借據暨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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