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1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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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06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許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零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許美玲於民國105年01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50,000元,雙方約定自105年01月08日起計息並按月清償,其餘約定詳如汽車貸款借據暨約定書,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債權人已對債務人多次催索均置之不理,據此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
(二) 爰聲 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