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正耀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盧正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盧正耀前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鈞院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聲請書誤載為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鈞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子涵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