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9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浩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浩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浩源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分別判刑後,經本院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嘉交簡字第475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仁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書記官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