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8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86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雪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雪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查受刑人林雪娥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罪刑,尚就如附表編號3至編號6所示之罪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業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主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除誤植如附表編號4至編號6所示判決確定日期「101年8月2日」均應更正改為「101年8月5日」外,本院審核洵無不合,故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俞力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0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