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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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盧瑞燕 代理人 李宏文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聲請人自民國101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所得證明文件(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
二、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所有日常生活必要支出之單據及證明文件。
三、釋明聲請人之租屋地址有無變動?聲請人提出更生聲請狀上住所地欄位之地址(即門牌號碼:桃園縣新屋鄉九斗村4鄰九斗83之5號)為何處?並提出聲請人確實有繳納租金之單據憑證及最新之房屋租賃契約書。
四、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啟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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