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消債更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子玲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釋明本件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原因。
二、聲請人自民國101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所得資料(如提出存摺,須檢附封面及內頁文,並於內文標示薪資部分)及任職工作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於聲請前2年內所有必要支出(例如:膳食、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扶養支出等)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以表列陳報及提出相關單據憑證。
四、釋明聲請前6個月內有無為任何提供擔保、清償債務或其他有影響其餘債權人權利之行為。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華奕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20日
書記官洪啟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