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260號原告 李正香 原告 李正娟 原告 李太成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晶雯 律師
一、上列原告提起租佃爭議事件,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規定以書狀記載被告 劉施絹劉宸樺 之住所或居所暨「 劉清源 之其他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以書狀補正被告劉施絹、劉宸樺及「劉清源其他全體繼承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劉清源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被告 劉仁篁 、劉施絹、劉宸樺及「劉清源其他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書記官陳弘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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