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8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88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仁平具保人潘家全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家全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潘家全因受刑人黃仁平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4月13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815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下稱該案),指定保證金10萬元,由具保人於翌(14)日繳納保證金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在案。嗣該案經臺灣高等法院改判處有期徒刑2年4月,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復由最高法院於112年8月10日以112年度台上字第3424號判決,駁回受刑人所提之上訴而確定。又受刑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依法傳、拘到庭接受執行而無著,且桃園地檢署傳喚具保人請其通知或偕同受刑人到庭,受刑人仍未到庭執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該署執行傳票之送達證書、拘票暨拘提報告書、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自應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是本件聲請洵為正當,爰裁定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謝長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韋伃中華民國1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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