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3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交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交字第38號原告 吳婷靖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號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不服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北監宜裁字第43-ZIC366644、43-ZIC366645號裁決,提起行政訴訟,核有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2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第1項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百元。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57條第1項第1款、第105條第1項第1款、第237條之3第1項規定,應補正被告:交通部公路局臺北區監理所。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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