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簡字第1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植物防疫檢疫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4年度簡字第18號原告 許雅筑 住雲林縣○○鎮○○街00號訴訟代理人 施尚宏 律師
吳瑩庭 律師上列原告因植物防疫檢疫法事件,不服農業部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農訴字第1130720346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法官劉正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書記官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