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749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楊豐玉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21號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確定判決(第一審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631號;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3189、3190、386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791號),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楊豐玉(下稱聲請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19年確定在案。聲請人以漏未審酌新證據為由,提起再審,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1日裁定准予開始再審,爰依法聲請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聲請再審,無停止刑罰執行之效力;法院認為有再審理由者,應為開始再審之裁定;為前項裁定後,得以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刑事訴訟法第430條前段、第435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故僅於受判決人所為再審聲請為有理由,經法院為開始再審之裁定後,始有裁定停止刑罰執行之可能。
三、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921號刑事確定判決所為之再審聲請,業經本院於112年3月25日以112年度聲再字第30號刑事裁定駁回在案。本件既未經裁定開始再審,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停止刑罰之執行,即有未合,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聲請意旨固稱112年3月21日本院已裁定准予開始再審云云,惟查112年3月21日係本院因聲請人聲請再審,而依法進行訊問程序,給予聲請人及檢察官陳述意見之機會,本院並未為准予開始再審之裁定,是聲請人此部分所指,顯有誤會,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羅國鴻法官許文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詹于君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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