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壢交簡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197號附民原告 陳率娥 附民被告 張振業 (原名 張文章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本院相關刑事案號:112年度壢交簡字第129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施育傑
法官方楷烽法官黃弘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梨碩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