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2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2935號聲請人塞席爾商集盛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沛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ZULMIALRIZAL( 阿米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相對人於簽發系爭本票時依我國法為未成年人,故請提出其於簽發系爭本票時,經其全體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否則,請表明相對人依法得有效簽發系爭本票之法律依據,並提出證明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