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司執字第32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債)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執字第3248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洪昌建 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世喜國際企業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兼法定代理 徐慶明 即 徐松熙 人(歿)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債)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以債務人現查無財產為由聲請強制執行暨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現設址臺北市松山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之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郭鎧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