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68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875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陳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萬捌仟玖佰零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桂英於94年05月25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如債務人債務明細表「債務名稱」欄位所載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例如:借款或信用卡契約等,詳證物)。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8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6268元

陳桂英

自民國99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年9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002

新臺幣22635元

陳桂英

自民國100年02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按年息20%,及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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