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13號
聲請人甲○○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為未成年人甲○○之最佳利益,法定代理人乙○○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丙○○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㈡聲請人乙○○為被繼承人丙○○之女,請陳報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應詳為說明過往生活(含遷徏紀錄、有無居住戶籍地等),並提出文件為必要之釋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