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613號

聲請人甲○○

兼法定代理人乙○○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㈠為未成年人甲○○之最佳利益,法定代理人乙○○應提出文件並釋明本件被繼承人丙○○之負債大於或略等於資產(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遺產稅金融遺產參考清單、或遺產稅免稅或繳稅證明、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綜合信用報告、債務證明文件等)

㈡聲請人乙○○為被繼承人丙○○之女,請陳報何時知悉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應詳為說明過往生活(含遷徏紀錄、有無居住戶籍地等),並提出文件為必要之釋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書記官林雅菁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