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11275號

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代理人 楊朋燐

債務人南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張閔慈

張閔惠

陳紫微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⑴新台幣392,426元;⑵新台幣21,703,65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倩影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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