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4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4579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黃再入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之債務有債權人提出之借據第十四條各款視為全部到期之證明。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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