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80號聲請人 方文祥 上列聲請人方文祥因與相對人 蔡錦珍 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方文祥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相對人蔡錦珍(住彰化縣○○鄉○村村○○路○段○○○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6年6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