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4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本源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本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本源因強盜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林本源前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2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864250號函核准假釋等情,有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明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核閱上開文件無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明達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