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簡字第165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簡字第1655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鑫

被告 李怡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8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玖佰玖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陸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暨其中新臺幣捌萬玖仟玖佰玖拾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零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5月12日簽訂借款契約壹紙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5月12日起至112年5月12日止;嗣於110年6月23日透過網路系統再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0年6月23日起至113年6月23日止,前6個月免予計息,自第7個月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另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存款額度未達500萬元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息1%(目前年利率為2.095%),嗣後隨前述指標利率變動而調整,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年利率計算。又被告未按期攤還時,應自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被告未依約清償,至111年3月12日止,尚積欠本金46,999元及89,998元、利息及違約金未為給付。屢經原告催討,惟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如主文第一項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附表、借款契約、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勞工紓困貸款增補條款契約書、郵政儲金利率表及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魏賜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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