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中交簡字第200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6年度中交簡字第200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藍賢忠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522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藍賢忠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
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以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佳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益股
106年度偵字第15221號被告藍賢忠男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1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犯罪事實
一、藍賢忠自民國106年5月27日下午5時10分許起至同日下午
6時45分許止,在臺中市東區大智路與建勇街口之麵攤飲用私釀藥酒後,竟仍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下午6時48分許,途經臺中市東區大智路與東光園路口時,因行車搖擺不定為警攔查,發現藍賢忠全身酒味,於同日晚上7時5分許,當場對其為吐氣酒精濃度檢測,測得其吐氣中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2毫克,始查知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藍賢忠於警詢時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且有酒精濃度測試單、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立德派出所查獲公共危險案現場圖、員警職務報告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各1份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15日
檢察官劉俊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林立基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