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容忍一定之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43號上訴人即被告 葉作琳 訴訟代理人 葉信岐 被上訴人即原告 廖婉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09年度訴字第443號請求容忍為一定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卓立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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