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九六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九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所發之存證信函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存證信函信封,其批退理由為招領逾期退回,尚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李世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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