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2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2003號債權人微銀眾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呈展 債務人 廖麗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 伍佰玖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計千分之一懲罰性違約金,懲罰性違約金以二百四十日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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