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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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養聲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養聲字第2號聲請人即收養人 曾美蓉 聲請人即被收養人 劉慧巧
劉慧芳 劉俊一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慕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一一三年一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認其所為裁定不當,而有得抗告之裁定,經提起抗告而未將抗告事件送交抗告法院之情形者,得撤銷或變更之;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事事件法第83條第1項第2款、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抗告主張:聲請人即收養人甲○○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丙○○、丁○○、乙○○已合意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作為第一審之管轄法院,故鈞院對於本件聲請應具有管轄權等語。本院經審酌卷內相關事證後,認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所為之移轉管轄裁定,有所不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楊雅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林舒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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