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20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8206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余孟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叁佰捌拾柒元,及其中壹仟壹佰叁拾肆元自民國107年6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余孟奇於96年12月12日向聲請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繳款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利息及依契約約定請求約違金。
(二)債務人余孟奇至107年6月10日止共消費新臺幣1,134元,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新臺幣2,387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未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及約定條款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2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